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,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
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
同法》和《旅行社条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(以下简称“保证金”)
是指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及《旅行社条例》的
规定,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
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
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。
第三条 依据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
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
行,由国家旅游局指定。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、公开、公
正的原则,指定符合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
申请的中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)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
的存储银行。
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,选择一
家银行(含其银行分支机构)存储保证金。保证金实行专
户管理,专款专用。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