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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修订版

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
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统筹推进“五位
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牢固
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
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,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
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,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,切实
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(以下简称示范区)工作的管
理,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
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15 号)、《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
则》等有关文件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
完整旅游目的地,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,统一规划布局,
创新体制机制,优化公共服务,推进融合发展,提升服务
品质,实施整体营销,具有较强示范作用,发展经验具备
复制推广价值,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。
第三条 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,以
旅游发展全域化、旅游供给品质化、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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效益最大化为目标,坚持改革创新,强化统筹推进,突出
创建特色,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、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,
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。
第四条 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工作,遵循“注重实
效、突出示范,严格标准、统一认定,有进有出、动态管理”
的原则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。
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
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
位(以下简称创建单位)的验收、审核、认定、复核和监督管
理等工作。
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级
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。
第七条 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、
申请验收,及时做好总结、整改等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验收
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制定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
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《标准》基本项目总分
1000 分,创新项目加分 200 分,共计 1200 分。通过省级
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 1000 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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